星空体育网站安全: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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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于2025年12月9日以专人送达、飞书、微信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5年12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为紧急会议,经全体董事都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期限要求,与会的各位董事已知悉与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董事会经过对公司真实的情况及相关事项做自查论证,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来进行,公司将在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这次发行同意注册文件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实施。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这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的80%。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这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通过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协商确定。
若公司在这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将对前述发行底价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按目前股本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数量不超过40,557,015股(含本数),具体发行股票数量依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确定,计算公式为: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总额/每股发行价格。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变化的事项,上述发行数量上限应做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将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真实的情况与这次发行的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协商确定。
为进一步保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在这次发行通过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公司在报送发行方案时,将根据详细情况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针对参与竞价的对象限定单一认购对象(包括其关联方)认购股份数量(比例)的上限,并限定单一认购对象(包括其关联方)本次认购股份数量加上其认购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比例)后的股份数量(比例)的上限。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本次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其他境内外机构投资的人和自然人等合法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通过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规定及这次发行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7,633.49万元(含77,633.4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注1:苏州尚腾科技制造有限公司年产清洁电器制品800万台新建项目(一期)项目系苏州尚腾科技制造有限公司年产清洁电器制品800万台新建项目的一期工程,苏州尚腾科技制造有限公司年产清洁电器制品800万台新建项目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一期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调整为48,104.71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42,722.76万元对其进行投资。
注2:越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项目总投资金额32,000.00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11,620.73万元对其进行投资。
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则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会的授权,根据项目的实际要,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产金额的投入进度和金额等进行适当调整。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的自筹资金。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至限售期满之日止,发行对象由于本公司送红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限售期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由公司新老股东共享公司这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若国家法律和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的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春光科技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春光科技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春光科技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出具承诺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春光科技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出具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8)。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春光科技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9)。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完成,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有关法律和法规、股东会决议许可的范围内,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这次发行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2)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按照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在股东会决议范围内,根据详细情况确定和实施这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募集资金规模、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的选择、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以及与发行对象签署相关协议或补充协议等与这次发行有关的所有事宜;
(3)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决定并聘请参与这次发行的中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和股东会决议,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这次发行相关的所有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协议、承销协议、其他中介机构聘用协议等;
(4)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法规及政策变化、有关监管部门对这次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及证券市场变化等情形,对这次发行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发行数量区间、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调整募集资金总额上限)及这次发行的申请文件、配套文件作出补充、修订和调整(有关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外);
(5)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导致这次发行难以实施的情形,或虽可实施但将给公司整体利益带来重大不利影响之情形时,可酌情决定延期、中止或终止实施这次发行事宜;
(6)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等事宜,签署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和协议;
(7)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事宜,依据市场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8)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这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新增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锁定、上市等相关事宜;
(9)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这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发行的真实的情况,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10)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其他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修改、补充、签署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
(11)同意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决定、办理及处理上述与这次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春光科技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春光科技总经理工作细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春光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条例》。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春光科技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春光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春光科技投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春光科技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春光科技内部控制制度》。
(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春光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春光科技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关联董事陈正明、张春霞、陈凯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春光科技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8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利用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5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于2025年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浙江春光控股有限公司、陈正明、张春霞、陈凯、陈弘旋、金华市凯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华市毅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做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做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做投票的,投资的人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能够最终靠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详细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法人股东: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2)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有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单位的,还应持有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4)异地股东能信函或传线、登记时间:2025年12月26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12月2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备注: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该交易属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对公司持续经营不会产生不利影响。该交易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春光科技”)于2025年12月1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该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陈正明、张春霞、陈凯回避表决后,该项议案由5名非关联董事表决,该项议案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批准,关联股东将在股东会上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注:1、上述关联交易金额为不含税金额;2、上述占同类业务比例基数系公司2024年度的采购总额、营业收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金属制作的产品研发。
浙江春光控股有限公司持有金华市新氧铝业有限公司99%股权,故与本公司同受浙江春光控股有限公司控制,从而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的情形。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制造;塑料制品制造;五金产品制造;模具制造;日用杂品制造;面料纺织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陈凯、陈弘旋合计持有该公司55%股权,从而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的情形。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其他电子器件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推广服务;电子科技类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测量仪器销售;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模具销售;模具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家用电器研发;货物进出口。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陈凯配偶刘秦持有该公司90%股权,从而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的情形。
(1)关联方金华市新氧铝业有限公司为公司生产的吸尘器铝管产品提供表面氧化处理。(2)公司依据不一样的客户及业务要求,向浙江菲卡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注塑件、铝管等原材料并向其采购或委托加工滚布毛刷等产品组件。(3)公司依据业务需要向苏州尚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电路板电子元器件或委托加工。上述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以市场价为基础确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结算。
(1)公司生产的吸尘器配件铝管产品需进行表面处理,金华市新氧铝业有限公司专门干氧化处理业务,其管理团队具有多年生产经验,技术成熟,能够保障铝管产品表面处理的质量,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开展。(2)公司向浙江菲卡亚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尚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产品上游零部件,有利于发挥双方在业务上的协同性,有助于公司加强完善供应链体系和提升对客户快速响应能力。
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化的原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进行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情况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可能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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